離婚就意味著婚姻曾經走到了絕頂,普通財產分割后,兩邊就要根據協議來施行。然則,有些時間在離婚后依舊會有人不根據法院審判的結果來執行。這時候,就要一方向法院要求強制執行了。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時間是多久?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南山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離婚財產強制執行時間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離婚財產逼迫施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即喪失了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
《中華國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請求施行的時日作了一般性的劃定,即“請求施行的時期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同時,請求法院逼迫施行的時日也存在如下非凡情況:依據《最高國民法院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多少問題的說明》(如下簡稱《說明》)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對產生法令效能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依據《說明》第八十八條,行政構造請求人民法院逼迫施行其詳細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說明》第九十條,行政構造依據法令的授權對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告狀又不執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請求施行的期限內未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手段有哪些呢
我國人民法院案件逼迫施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如下幾種:
1、查問、解凍、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截留、提取被請求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拘留收禁、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查抄被請求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逼迫被請求執行人托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逼迫被請求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逼迫施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逼迫更加領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逼迫辦理無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但愿對人人有所贊助。離婚后,此中一方不施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或施行法院判決的財產分割協議,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但要注意一定要在協議簽訂兩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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