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盛一、盛月霞、盛月霞因與被上訴人發生繼承糾紛案件,對XX省XX人民法院第2664號民事判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成立合議庭,審理此案,現已結束。原審法院查明:盛某甲、盛月霞、盛某乙與盛某己兄弟之間姐妹數量關系。1985年,盛某甲、盛月霞、盛某乙與盛某丙之父盛X溪購買的本村進行第六就是生產隊的倉庫沒有一處(土地資源使用所有權證號:05-46-83),共計建設房屋四間及院落作為一處,1990年加蓋偏房一間。2012年3月16日(農歷2012年2月24日),盛某甲、盛月霞、盛某乙與盛某丙之父盛X溪去世;2014年1月22日(農歷2013年12月22日),盛某甲、盛月霞、盛某乙與盛某丙之母張X云去世。現盛X溪在日照時間銀行有存款24000元及利息未支取。接下來就由南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繼承糾紛案件的典型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2013年12月19日,張世云立遺囑說:"我今年87歲,有兩個兒子和兩個女兒,長子盛茂C,次子盛育。 大女兒生媽冰,二女兒生月霞。 近年來,我的身體一直很不好,到處都需要人來照顧我,但我的兩個女兒從來沒有照顧過我,二生月冰從未來就看到了我。 我是唯一一個每天照顧我的人。 本人同意在本人去世后,本人的全部財產歸長子盛C所有,并同意將本人在日照銀行存下的2.4萬美元全部歸盛C盛木C母親張學云(蓋章)2013年原云村委會調解委員會盛木武生木丁12.19號所有。為查明事實,一審法院分別對盛吳某、盛某丁進行了調查。經查,遺書的書寫人盛某娥系XX劉官莊鎮前云村調解委員會成員。他說張×云在委托遺囑的時候神志清醒但是癱瘓了。遺囑內容由張×云口述,盛某丁見證,并有張×云蓋章確認。證人盛某丁是日照銀行的代理人。他說,張×云的孩子中,只有盛某某常年在家照顧。張×云無法依靠其他子女,于是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留給盛某。
2、審理建設過程中,盛某丙主張的張X云的喪事系其一人辦理并支出了自己全部喪葬活動費用,按照2013年XX省交通安全事故喪葬費賠償制度標準(24335元),盛某甲、盛月霞、盛某乙及盛某丙每人教育應當進行分擔6083.75元,并要求盛某甲、盛月霞、盛某乙共向盛某丙支付18251.25元。盛某丙提供了XX殯儀館工作出具的張X云火化費收據500元、XX殯儀技術服務管理中心設計出具的骨灰盒等費用300元、喪葬車費收據300元證實其主張。此外,盛月霞稱,其父母在患病和住院期間支付的醫療費用仍未支付9462.5元,在遺產分割時,支付的醫療費用應提前償還。 對此,盛益C沒有接受,盛岳夏也沒有提供醫療賬單等相關證據證明。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遺囑、土地使用證等。
3、原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國家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我國遺囑繼承發展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相關協議規定辦理。同一時間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文化遺產的份額,一般企業應當均等。本案中,對于學生涉案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遺產的份額確認及分割等問題,雙方當事人均社會存在一些爭議。綜合分析雙方當事人之間爭議焦點,原審法院分述如下:本案所涉及遺囑的效力。 遺囑是遺囑人死亡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對其遺產或者其他事務所實施人身處罰,并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一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生一甲、生一乙、生一丙的母親張錫云,委托他人代寫遺囑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 此外,遺囑的內容與死者生前的家庭情況基本相符,證人與盛美E村、盛美D村和盛美A村、盛月夏村、盛美B村和盛美B村有關。
死者的家事很容易了解,圣梅乙、圣梅乙和圣梅乙的利害關系也是平等的,因此雙方的陳述應當客觀真實。 根據死者生前的家庭情況,死者與原審法院對盛佳、盛月霞、盛毅、盛偉及其親屬盛偉、盛偉丁的調查生活的密切關系,原審法院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認定本案的遺囑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分割該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首先分割為配偶的財產,其余為被繼承人的財產。 死者張錫云在遺囑中也處分了配偶盛二十一的財產,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遺囑中涉及處分盛二十一財產的內容無效。以上就是南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繼承糾紛案件的典型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南山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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