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確立的遺產管理人制度順應了我國遺產管理的社會需求和明確劃分的爭議,填補了繼承法中的制度空白,是繼承法領域的一個亮點。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財富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加,繼承的范圍和數量也越來越大,這使得對個人財富和家庭財富繼承的需求更加迫切。遺產的分配不可避免地伴隨著遺產保護問題。遺產處理不當或者管理不善的,會損害繼承人、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等利益。因此,社會現實要求我國建立遺產管理制度。接下來就由南山區婚姻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遺產管理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民法典對遺產管理人管理規定可以有利于企業填補現有研究法律知識漏洞,有效進行銜接各單行法。事實上,遺產管理人通過這個基本概念發展并非首次出現在我們人們生活視野。我國信托法、民法總則、《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等相關國家法律政策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均有涉及,但并未對“遺產管理人”作出定義。民法典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條件、具體崗位職責、法律社會責任能力以及經濟報酬等,填補了現有會計法律的空缺,也在一定影響程度上區分了“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的保管人”,規定了各自的適用范圍,從而更有效地銜接了各單行法,對完善對于我國現代公民個人財產繼承主義制度、統一司法裁判等都具有一種非常十分重要的意義。
2、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有利于學生平等環境保護企業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避免文化遺產發展出現問題無人系統管理、無人知曉的真空技術狀態,保障網絡交易信息安全。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必須通過設置一個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擔任、繼承人推選、繼承人我們共同擔任,對于中國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學習繼承人均放棄他們繼承的,須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工作部門人員或者提高村民經濟委員會擔任。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國家指定遺產管理人。民法典頒布實施之前,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教育之后,可直接取得被繼承人財產的所有權,并以所得遺產自身實際應用價值為限承擔債權清償行為責任。民法典頒布后,遺產管理人首先應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其次需采取一些必要解決措施保全遺產并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最后結合才是不可分割遺產。這樣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會得到更多更好的保護。
雖然民法典賦予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處理債權債務、分割遺產的職責,但遺產管理人的相應法律地位并不明確,在實踐中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一是遺產的繼承人或持有人不能配合遺產的管理。 雖然《民法典》規定了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范圍,如清理遺產和列出遺產清單,但沒有規定管理人權利的來源。 也沒有規定繼承人不配合遺產管理的法律責任。 在一些繼承案例中,雖然遺囑中的遺囑由死者指定遺囑執行人,但實際上遺囑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如果遺囑執行人同時也是繼承人,可以直接參與繼承;如果遺囑執行人沒有繼承權,那么繼承人、受遺贈人往往會跳過遺囑執行人直接處分、分割遺產,后來由于遺產分配不均、部分遺產隱匿轉讓等問題而引起法院和法院的爭議。 二是遺產管理人是否具有獨立訴訟主體資格尚不明確。以上就是南山區婚姻律師為您講解什么是遺產管理制度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南山區婚姻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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