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和唐于1975年底介紹認識,并于1978年7月登記結婚。結婚后,由于多年不孕,經醫院檢查,唐 × × 無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顏 × 唐 × 通過相識在某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開展人工授精。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1985年初,介紹后,兩人找到了一家工廠診所的一名退休醫生,并實施了三次人工授精操作。不久,燕懷孕了,并于1986年1月生下了一個兒子。此后,夫妻經常因為瑣碎的生活瑣事而吵架,分居,導致夫妻關系緊張。
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舉行閉門審理,查明拱墅區。法院認為: 原告、被告雙方的關系確實已經分裂,經法院調解無效,雙方同意離婚,可以準予離婚。經人工授精雙方同意而生的子女,須視為婚生子女。
這個孩子現在已經超過10歲了,在咨詢了這個孩子之后,他希望和他的母親住在一起。根據《人民中華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法院于1996年7月15日裁定:
一、準予原告顏XX與被告唐XX離婚;
二、子女由原告嚴格撫養教育,被告自1996年7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130元撫養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
三、財產分割沒有爭議。
宣判后,嚴××與湯××均未明確提出通過上訴。雙方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長期分居,往往為了生活瑣事吵架,相互不妥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經過法院調解和善無效,雙方同意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夫妻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可以準予離婚,根據這一規定,法院準予雙方離婚是正確的。
本案爭議的焦點,或者說本案的典型意義,是在父母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婚內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該由誰撫養。這首先涉及我國人工授精兒童的法律地位。中國現行婚姻法是1980年頒布實施的。由于當時的條件,這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隨著現代醫學科技的發展,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日益增多,由此帶來的法律問題也擺在了審判實踐面前。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批復》中指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分析本案的具體情況,被告唐XX不育,夫妻雙方同意做人工授精。在5次人工授精手術中,由于都是通過關系進行的,雙方都沒有辦理書面同意手續。但人工授精手術時,唐XX在現場,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或不同意。孩子出生后,唐Xx一直把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撫養。
即使夫妻有矛盾,分居兩地,仍然有贍養費支付。從那以后已經十年了。現在被告否認同意原告的人工授精手術,拒絕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這是不合理的。法院當然不能支持。
根據上述答復的精神,子女應被視為原、被告雙方的婚生子女,其與原、被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其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得到承認和保護。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審被告和被告均依法承擔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在原案中,被告被要求與子女一起生活,雙方爭論不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條規定,該法院正在審理中,“如果父母與于其父親或母親生活在一起的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發生糾紛,應當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人民法院表示,該子女本人被征求意見,并表示愿意與其母親生活在一起。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從兒童的身心健康、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父母雙方的情況,包括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等方面考慮了兒童的意見,兒童應當由原告嚴格撫養教育,被告應當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直至兒童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在厘定贍養費金額時,法庭考慮到該名子女的實際需要和負擔能力,以及該區的實際生活水平,決定支付該名子女薪金的25%。這樣處理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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