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離婚夫婦很關系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時效,下面深圳深圳辦理離婚律師為您解答。
如一對夫婦未實行約定財產制,則根據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等收入,從遺產和贈與中獲得的,沒有確定的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有。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割。
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分割而不受3年時效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八十三條規定:一方要求人民法院以尚未辦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分割起訴的,在離婚時,經審查該財產確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
主要原因可歸結為以下三點:
第一,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們民法典第330條規定,共有人為維持共有關系而約定不能分割不動產或動產,應當按照約定,但有重大原因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如果共有人喪失了共有基礎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請求分割。由于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應當給予和賠償??梢钥闯?,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稱為請求權,但其實質是使他人對分割請求權沒有提出同意,而是使他人承擔與其約定分割的具體方式。“分割共同財產”,早已成為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能夠在一人意志下行使該項權利。所以,對共有物之請求權,其實質是形成權,不應當受到時效的限制。
第二,我國《民法通則》物權編并未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按照物權法定原則,所有權歸屬并不會因時間而發生變化。即是說,夫妻共同財產,若在離婚時未進行分割,不因時間的流逝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屬兩人共有的財產變為一人擁有。當事人之間的共有關系仍然穩定,滿足再次分割的條件。
第三,如果司法解釋規定,離婚時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在3年內不得重新分割,毫無疑問,將鼓勵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實際占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如果在時效期內能隱藏3年,則可獲得財產。這與我們國家的主流價值觀相違背。深圳辦理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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