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記結婚。雙方再婚,結婚后沒有子女。結婚后,由于2013年上半年的瑣碎情緒和沖突,雙方互相沖突,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有人于2014年3月以宋某某離婚。法院駁回,雙方的關系沒有改善。 2015年1月,雷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依法拆除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 宋某某認為婚姻關系沒有破裂,也不同意離婚。
雷某 名稱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中共同存款37萬元,并提交存取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作為證據。 宋某某表示,37萬元來自婚前房屋拆遷和退休金的補償。剩余人民幣20萬元(含退休金14,322.48元),并提交賬戶記錄,判決,收據等證據。
宋某某索賠雷某按名義共同存款25萬元,需依法分割。
雷某有人不贊成這個。在初審中,自2014年1月26日以來,中國工行結束號碼4179賬戶提交的交易明細顯示賬戶余額為2014年12月21日.262.37元。在第二次審判的審判期間,自2012年11月26日銀行賬戶開通以來,法院申請了雷某 雷某 中國工行賬戶申請,2013年4月雷某。
在30日, ATM轉賬和信用卡用于將賬戶中的195,000元轉賬給局外人雷某。 宋某某認為存款是婚前房屋租金的收入,應由雙方共同擁有。 雷某一對夫婦將在離婚前轉移共同押金。 雷某某筆押金是酒店經營所得。它開始聲稱這筆款項用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開支,后來被稱為償還侄女的貸款,但雷某沒有提供相應的索賠。證據證明。此外,雷某已經在審判中同意他們各自的存款屬于他們各自的持有人,并且他們另外支付了宋某某100元的押金,之后雷某有悔意并且不同意支付。
婚姻糾紛律師的判決分享;法院有效判決:婚姻基于婚姻關系。 宋某某,雷某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瑣碎的事情存在矛盾。在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后,雙方關系仍未改善。在法院的調解無法調和之后,雙方的關系被打破,雙方應該被允許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關于雙方存款的劃分,結合相關證據,宋某某婚前房屋拆遷轉換存款應歸00-1個人所有,宋某某婚后養老保險,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雷某 中國 A 中國工行尾號是夫妻關系的4179戶存款。期內的收入應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雷某 2013年4月30日,ATM轉賬和信用卡用于將4179賬戶中的195,000元轉賬給外人的姓名。
雷某 某始稱該款用于家庭開銷,后又稱用于償還外債,前后陳述明顯矛盾,對其主張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對錢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認定 雷某 某存在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情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 雷某 某名下 中國 工商銀行尾號4179賬戶內的存款, 雷某 某可以少分。
宋某某 主張對 雷某 某名下存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故判決 宋某某 婚后養老保險金14 322.48元歸 宋某某 所有,對于 雷某 某轉移的19.5萬元存款,由 雷某 某補償 宋某某 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