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女)與孫(男)離婚后仍同居一年。雙方于2010年簽訂離婚協議,并在協議第二項約定財產債務分割無,第三項其他無。一年后,雙方因瑣事發生沖突,楊以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現在雙方對離婚協議約定的無意味著是否真實,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實際分割存在分歧。在這種情況下,約定的無財產應該重新分配嗎?
離婚協議約定如何識別財產無
案情介紹
楊(女)與孫(男)離婚后仍同居一年。2010年離婚協議第二項約定財產債務分割‘無’,第三項其他無。一年后,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楊以婚姻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受理此案。現在雙方對協議約定的無表示是否真實,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實際分割存在分歧。
爭議焦點
有兩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無財產是否應重新分配:
第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不無效,可以撤銷。協議由雙方簽字確認,并由婚姻登記部門備案。因此,該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無一詞應被認定為無爭議,雙方不得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觀點認為,為了簡化婚姻登記程序,離婚雙方同意財產為無是一種普遍現象。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則應根據發現的事實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深圳離婚律師分析
同意第二種觀點,即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實質性審查。原因如下:
首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協議為填寫協議,內容簡單,特別是在協議第三財產債務分割欄,只填寫無字,其他事項只有無字,在實體審判中,雙方離婚登記后仍同居約一年無爭議,在此期間仍有共同生活、共同經營。
其次,《婚姻法》解釋(3)第十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割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本條規定,未涉及財產重新分割的一方對財產負有未涉及和未分割的舉證責任。
第三,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確定可以證明的事實,分割離婚協議確實不涉及的共同財產,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有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精神。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約定的無可以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雙方在審判中的證據和質證,確認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是否分割的事實,并根據發現的事實重新分割離婚后未實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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