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因遺囑繼承糾紛,均不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第102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2021年2月1日立案后,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這個案子已經結了。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修改判決,庭院內的房屋由我方繼承,并支付對方六分之一的相應折扣價。 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確認,李某乙人有權領取六分之一的股份,但不應被判處取得其中一所房子,兩家有矛盾,不能一起住在一所房子里, 一審法院判給李某乙室和李某甲室的第四室實際上是一個大房間,不能分開使用。 我們想要重建的房子會受到對方的影響房子的使用價值是無法實現的。接下來就由深圳財產分割律師為您講解離婚了遺產應該歸誰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繼承一審判決后上訴的相關案例
1、李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依法判處北屋五和門口由我方繼承。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適用錯誤的法律,案件中涉及的遺囑形式存在缺陷,真實性存疑,無法確認是不是張某所表達的真實意圖。房產不屬于張某所有,房子由我們長期裝修,應該考慮我們對房子的貢獻。李一帶著父親的班級來到了城市,按照習俗不再繼承家鄉的財產。
2、針對李某甲的上訴請求,李某已辯稱不同意對方的上訴意見,堅持我方的上訴意見。我們認為一審確認遺囑效力是錯誤的。針對李某已的上訴請求,李某甲辯稱,不同意對方進行上訴意見,堅持我方可以上訴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認定遺囑是否有效方法正確,李某乙僅享有六分公司之一的份額。
二、向原訟法庭提出的呈請
1、根據遺囑認證令要求在 xx、北京、 xx村屋用地北面的五棟房屋和東面入口道路歸李甲所有;。本案訴訟費由李某乙人承擔。
2、一審法院認定李某丙與張某甲為夫妻的事實,兩人于1958年1月12日結婚。婚后,他們育有兩個兒子:大兒子李某乙,二兒子李某甲。李某丙死于2005年,張某甲死于2019年。李某丙的母親牟林生于1909年,死于1996年。李某甲、李某乙陳述李某丙的父親早于牟林去世多年。北京市順義區李橋鎮蘆各莊村宅基地的登記管理使用權人是李某丙,該宅基地上我們現有北正房5間及東側門道。雙方基本一致進行確認北正房5間為父母自己所建。關于一個門道雙方之間存在問題爭議,李某甲主張學習原來是中國廚房,李某乙為了更加方便變成了一些門道;李某乙主張,沒有實現廚房,門道是李某乙新蓋的。經法院通過現場檢查勘驗,宅院內有北正房5間,東側門道為彩鋼頂棚。此外,李某乙號提交村委會證明、回執和郭東出具證明,以證明李某乙號對房屋進行維護和維修。2012年,李某乙號修建了庭院墻,更換了5棟房屋的屋面瓦,并將東門房屋掛牌上市;2016年,5棟房屋的裝修由李某乙號承擔。 李某一說:不知道這些情況,從來沒進過房子去看。
3、李向北京迪克律師事務所提交了一份《律師證》 ,該證內含一份遺囑。遺囑內容記載: “遺囑人張某和李三行夫妻關系,分別有兩個兒子: 大兒子李二世,二兒子李一世。”.立遺囑人的丈夫李于2005年9月去世。遺囑人身體狀況良好,精神狀況正常。由于年事已高,為避免繼承糾紛,立遺囑人指定 Beijing Dicker 律師事務所的紀律師和張律師為證人,張律師代為書寫遺囑如下:它位于 xxxxx38號。立遺囑人死后,其所有的房子都在北主屋5號和東門繼承了立遺囑人的第二個兒子李一。如果是上述房地產的拆遷,房屋面積的拆遷和補償均屬于1。這份遺囑一式兩份,一份給立遺囑人,一份給律師事務所。立遺囑人: 張; 抄寫人: 張; 見證人: 紀; 地點: 北京迪克律師事務所; 日期: 2016年10月26日。遺囑由張某代表張某簽字,張某按下手印。沒有遺囑認證程序的錄音或錄像,也沒有律師談話的文字記錄。
三、律師證言內容
1、北京市迪克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張1的委托,指定紀律師、張律師為見證人,對張1的遺囑進行見證。證人依法對委托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了如下審查:1.委托人張的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2.2016年10月21日,北京市順義區李橋鎮蘆各莊村村委會出具的《立遺囑人與李某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原件;3.北京市順義區國土資源局順義分局查驗蓋章的宅基地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茲證明本所律師吉某、張某于2016年10月26日下午在北京市迪克律師事務所見證了張某的遺囑。遺囑人張某對遺囑內容是有意識的、完全知曉的,意思是說,遺囑人處張某的簽名是張某的律師簽的,手印是他自己蓋的。委托書上,張的1簽名是張的律師簽的,手印是他自己按的。特此證明。見證明書上蓋有北京市迪克律師事務所的公章,見證人:紀律師、張律師。2016年10月26日付款。
2、李某甲申請做遺囑見證的兩位中國律師紀某、張某出庭作證。紀某到庭陳述:2016年10月份,我接到這樣一位女士通過電話信息咨詢企業是否做遺囑見證一個業務,回答問題可以,就約定了時間。張某甲和一位社會女性患者親屬到所后,我看到張某甲身體心理健康,思維更加清晰,遂單獨辦理了公司委托他們見證手續,進行了一些簡單的交流,都比較能夠順暢。因辦理遺囑見證發展業務管理需要學生兩名專職律師制度作為一名見證人,我通知了張某律師行業共同提高辦理,由張某律師代書遺囑,立遺囑后需要向自己本人宣讀并簽字人員確認,由于教師本人研究提出寫不好字,遂由張某律師代為簽字,張某甲按手印。李某乙詢問證人:遺囑見證時,房產是誰的?紀某回答:不清楚,我們不能只對張某甲的份額做見證,不清楚張某甲的具體市場份額。法庭調查詢問:張某甲寫不好字是什么這個意思?紀某回答:哆哆嗦嗦,寫得很困難,她提出讓我國律師代寫,說話語言表達能力都很了解清楚,委托書張某甲也沒有老師簽字,而是對于律師代簽她按手印。
3、證人張先生在法庭上發言:我通過季先生的律師介紹了季先生,他說我有一個證人要跟我一起,假設2016年10月26日下午,我和紀檢員單獨和張先生交談。 在了解張某的身份信息、身體狀況、能否書寫、家庭情況、財產狀況等情況后,我們會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出庭作證,然后我代表張某寫遺囑。 書寫完畢后,張某宣讀了遺囑的內容,再次確認是否有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否被脅迫,如果雙方無異議的話,用手印簽字,然后由律師簽字蓋章。 客戶將根本不寫或年齡大寫字母不好,律師將代其簽字,由本人指紋。關于李3去世是否有遺囑,李甲聲明: 2005年,父親突然去世,沒有留下遺囑的時間,父母原先口頭承諾,未來的家給李甲,李甲于1985年一直在村里申請房屋用地,在父母的資助下建房。李聲明: 父親去世無遺囑,李房基的是李自己申請的,房子是他自己建的。
李某甲主張:母親進行看病的費用是李某甲出的,并提供基本醫療費按照發票。李某乙主張:母親為了看病的錢,李某乙也想給,李某甲說不用,說母親之間的卡上還有錢,母親的存折保存在李某甲處。此外,李某甲日聲稱,她的母親只在原來的識字課上學會了閱讀,會讀一些單詞,但不會寫,并提供了她以前的戶口簿復印件。 上面寫著“識字:文盲”。 李某乙認為她的母親可以寫,不需要代理簽名,并提供了由李福松和王淑云簽名的書面證明,張某甲可以寫。以上就是深圳財產分割律師為您講解離婚了遺產應該歸誰繼承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財產分割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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