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夫妻因為種種原因分居并最終選擇離婚的情況并不罕見。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時,財產分割往往是最為敏感和復雜的一部分。特別是分居兩年后的離婚,涉及到的財產類型繁多且情感糾葛深重。作為一名經驗豐富的深圳離婚律師,今天我將為你詳細解析這種情況下的財產劃分原則和方法,讓你明明白白處理自己的權益。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各類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工資、獎金:包括雙方在婚姻期間所獲得的所有勞動收入。
2.生產經營收益:如公司股權、股票等投資性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例如專利權、著作權等獲得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除非明確說明僅歸一方所有,否則默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5.房地產、車輛:婚后購買的不動產和動產。
6.家庭日用品及貴重物品:如家電家具、珠寶首飾等。
二、分居兩年后離婚的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分居兩年后的財產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平均分配:若無特別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例如,丈夫在公司工作一年獲得了10萬元獎金,這10萬元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會與妻子平均分割,每人分得5萬元。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如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決時會考慮其生活和教育需求,適當多分給撫養子女的一方。同時,也會照顧到女方的權益,尤其是在家庭中承擔了較多家務勞動的女性。
3.考慮無過錯方利益:若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過錯行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在財產分割時適當多分。例如,以重婚為例,無過錯方可以在財產分割時爭取到比平均份額更多的財產,以彌補自己在婚姻中所受到的傷害。
4.協商優先,法院判決為輔:法律鼓勵雙方通過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問題,若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三、具體分割方式
財產分割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即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雙方各自取得應得的部分。這種方式適用于大多數動產和不動產。
2.折價補償:由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共有物一半價格的補償。這種方式通常用于無法直接分割的財產,如房產。
3.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拍賣,雙方對拍賣所得進行分割。這種方式適用于雙方均不主張共有物的所有權或共有物不能分割的情況。
四、特殊情況下的財產處理
1.婚前按揭房:對于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占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
2.個人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五、案例分析
小朱和小李是一對夫妻,分居滿兩年后決定離婚。他們在財產分配上出現爭議。小朱認為自己工資高,應多分共同財產;小李則聲稱小朱有過虐待行為,自己是無過錯方應多分。他們還有一個未滿兩周歲的孩子,小李想爭取撫養權以便多分配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根據以下因素進行判決:
共同財產平分:若無特殊約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諸如工資、獎金這類勞動性收入,以及勞務報酬等財產,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到了離婚這一步時,這些共同財產通常會進行平均分配。
照顧無過錯方:如果小李能夠證明小朱的虐待行為屬實,那么小朱屬于過錯方,小李可以適當多分。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孩子未滿兩周歲,按照規定一般隨母親生活,這對小李爭取更多財產有利。
六、總結
分居兩年后的離婚涉及的財產分割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操作方法。如果你有更多疑問或需要專業的法律幫助,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深圳離婚律師團隊將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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