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鄭某與杭州萊駿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鄭某以價款100萬元的價格向購買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區的商品房,在2019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不久后孫某和鄭某登記結婚。2014年8月31日,經過鄭某的同意,杭州萊駿置業有限公司將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之后鄭某和孫某共同出錢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因所購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鄭某向他人所借,婚后鄭某和孫某共同歸還了借款12萬元。孫某與鄭某婚后因生活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原審法院調解離婚,但兩人就房屋的所屬存在爭議。鄭某認為,該房屋系自己在結婚前全款購買,屬于婚前財產,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孫某的名字,是為了增進鞏固夫妻感情、加強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該房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孫某認為,雖然案涉房產由被上訴人婚前出資購買,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為雙方共有財產。在沒有約定份額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各自擁有案涉房產一半的價值。且雙方婚后共同裝修、購買車位、歸還購買房屋借款,為案涉房屋付出了較多的精力、財力,故雙方應各自擁有案涉房產一半的價值。
案涉房屋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登記于雙方名下,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案涉車位一個,故上述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結合鄭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數額、結婚時間長短等因素,法院判令由上訴人孫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額,由鄭某以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為基數給予孫某相應折價款,應屬合理。
一審法院裁判: 位于深圳市南山區××街道××小區××單元××室的房屋雖然是鄭某婚前出資購買的,但所有權登記在雙方名下,且婚后雙方曾共同清償購買上述房屋所產生的債務,故該房屋應視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因離婚時,上述房屋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裝修和車位均未分割,故現孫某有權主張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對于上述房產價格的確定,因庭審中,雙方約定房屋現有價值、房屋裝修費、車位按377.35萬元(即每平方米2.5萬元)、30萬元、15萬元確認,且不違反相關規定,故原審法院予以認可。對于房屋的分割問題,原審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系鄭某婚前購買,離婚后一直由鄭某居住管理,該房屋應屬于鄭某所有,由鄭某支付孫某相應的折價款。對于折價補償的具體數額,考慮到該房屋由鄭某婚前個人出資,房產登記處記載雙方姓名是為了增進夫妻感情,加強相互信任,鞏固夫妻關系,以及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購買該房屋所產生的債務12萬元,考慮到婚姻存續年限,原審法院確認由鄭某向孫某支付該房屋價格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補償。另外,房屋裝修及車位應歸鄭某所有,并按雙方約定的價格確認,根據均分原則,由鄭某折價補償孫某2250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孫某與鄭某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區××街道××小區××單元××室(含裝修)及一個車位,均歸鄭某所有,孫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協助鄭某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手續。二、鄭某支付孫某第一項財產分割折價補償款89.97萬元,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三、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裁判: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房屋、裝修及車位的分割問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車位,故上述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解除婚姻關系,共同基礎不復存在,故房屋、裝修價值及車位應予分割。關于房屋所有權及折價款的支付,上訴人孫某認為,如果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應通過競價確定所有權,上訴人應獲得一半份額。法院認為,分割共有財產應考慮共有人對財產的貢獻,該房屋是被上訴人鄭某在婚前購買并支付了全額房款,離婚后被上訴人仍居住、管理該房屋,雙方均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被上訴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競價。一審法院認為沒有不當之處。同時,原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孫某獲得20%的房屋,鄭某在雙方認可的房屋價值基礎上給孫某打折,應屬合理。對于房屋裝修和車位的分割,因雙方在婚后,原審法院判令雙方共同承擔房屋裝修和車位的價值,并按該款房屋判給鄭某,裝修和車位歸鄭某所有,亦無不當。 深圳南山區律師事務所
科苑律師夫妻長期分居如何分割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