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5日,71歲的杜某某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長。20年前,杜某某遇到了比他小26歲的洪女士。后來,他們發展成了情人。杜某某給洪女士買了房子,通過銀行和微信轉賬給洪女士320多萬元。去年6月,杜的妻子林某某知道了自己的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林某某起訴杜某某和洪女士。深圳龍華婚姻律師為您帶來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據介紹,1980年,杜某某與林某某登記結婚。2002年,兩人成立了一家注冊資本1000萬元的公司,杜某某擔任公司董事長。
然而,2001年底,杜與朋友約好理療按摩。他在綿陽的一家酒店遇到了25歲的洪女士。雖然洪女士比杜小26歲,但他們談得很開心,然后發展成了情人。
當時,洪女士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想買房子,對綿陽新社區持樂觀態度。當時,房價不到每平方米2000元。杜給了洪女士20多萬元買房。幾年后,洪女士賣掉了社區的房子,在綿陽市中心買了一套電梯房,然后抵押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
直到2008年,林才發現杜與洪女士的關系。為了維護家庭的完整性,林選擇了寬容,杜也切斷了與洪女士的聯系。
但三年后,2011年底,杜某和洪女士恢復了戀人關系,林某一直被蒙在鼓里。杜某表示,再次恢復戀人關系后,洪女士不斷強迫他離婚并索要財產。多年來,他通過銀行轉賬、現金、微信轉賬等方式向洪女士支付了500多萬元。
但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2020年6月,林發現丈夫杜某某將錢轉給洪女士,年近70歲的林某某非常憤慨。隨后,林某某和洪女士多次發短信辱罵、威脅對方。
憤怒的林某某開始收集杜某某向洪女士轉證據。隨后,林某起訴杜某和洪女士,要求確認杜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洪女士的行為無效;洪女士被要求返還原告共同財產300多萬元。
法院審理裁定
經調查,綿陽高新區法院認定杜某和洪女士于2001年相識,后來發展成情人。自2008年4月起,杜某通過銀行、微信轉賬等方式向洪女士贈送3210650元。
法院認為,杜給洪女士3210650元是他與林婚姻關系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杜給洪女士的財產數額巨大,不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杜無權單獨處分,免費贈與洪女士的財產,損害了林的合法權益;同時,洪女士沒有對杜贈與的財產進行相應的對價,也不屬于有償取得。
此外,洪女士知道杜某和林某是夫妻,她的贈與財產也不善意。杜某的贈與違反了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其贈與洪女士財產的行為無效。
最后,綿陽高新區法院裁定杜女士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無效;洪女士將林夫婦共同財產返還3210650元。
深圳龍華婚姻律師解讀妻子起訴丈夫給情人320多萬元" src="/uploads/litimg/IMG_9302.jpg" title="深圳龍華婚姻律師解讀妻子起訴丈夫給情人320多萬元" />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無效的。但強制性規定不導致民事法律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當書面形式。無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妻平等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1)夫妻處理共同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
(2)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的共同意圖,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離婚訴訟期間的收入是否屬于共同 |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父母為子女 |
離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龍華 | 深圳龍華婚姻律師說婚外同居分手 |
深圳龍華婚姻律師答一方婚前買房 | 深圳龍華婚姻律師解讀父母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