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前我們可以通過立遺囑將個人信息財產贈給國家、集體企業或者其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受遺贈人可以充分享受權利,但也要積極履行義務。那么受遺贈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呢,遺贈又有什么不同特征?接下來就由鹽田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受遺贈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與遺贈又有什么不同特征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受遺贈人的權利保障義務
1、受遺贈人的權利,表示可以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權利,受遺贈人應當在得知遺贈后兩個月內表明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到期未注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2、要求遺囑執行人支付遺囑財產的權利;
3、當受遺贈權遭受非法行為侵害時,向法院進行起訴請求通過給予我們保護的權利。
二、受遺贈人的義務
1、在附義務的遺贈中,受遺贈人完成社會義務以及后方能接受文化遺產;
2、遺囑繼承或者附義務的遺贈,能夠履行義務,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由請示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遺囑人的遺囑負責履行義務和接受遺產。
3、受贈人行使遺贈權利,不妨礙受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受遺贈人行使受遺贈權,不得損害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特別份額;
5、依法進行繳納企業不動產契稅。
三、遺贈的特征
1、遺贈是一種無償給予幫助他人進行一定社會財產的贈與行為;
2、遺贈在遺囑中有規定,必須以遺囑的形式作出;
3、遺贈與同屬死因進行行為,此區別于生前的贈與企業法律問題行為;
4、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國家或其他社會組織;
5、遺贈的法律效力在被遺贈人親自接受遺贈并明確表示接受時才發生;
6、受遺贈人無權進行參與,僅能從企業繼承人或遺囑相關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
四、相關案例
1、被繼承人鄒汝柏與其妻王靜珍生前婚生二子二女,即長子鄒展川,長女鄒展平,次女鄒展霞,次子鄒一兵。鄒一兵教授一直隨鄒汝柏生活。1999年期間,鄒汝柏參加了中國房改,以11181元購買了坐落在我們鹽城城市市區進行劇場路81號14幢105室77.23平方米的房屋,并申請領取了該房屋的所有權相關證書。2002年9月2日立下自己一份《遺贈》2004年春節,鄒汝柏將該數據公證后的《遺贈》交給鄒航。2010年12月鄒汝柏年老患者患病,并將其工資卡交給鄒一兵使用。2011年1月7日,因鹽城市開展第二課堂實驗通過學校環境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需要,鄒汝柏所有的坐落在提高鹽城以及市區中心劇場路81號14幢105室的房屋建筑規劃實施拆遷,由鹽城地區市政基礎設施設備管理處與鄒一兵簽訂銷售房屋土地拆遷風險協議書,該協議可以約定,乙方在2011年1月15日前已經將該結構房屋利用騰空時間交付要求甲方或者拆除,甲方提供補償由于乙方552271.95元等條款主要內容。同年5月13日,鄒汝柏因病導致死亡。同年6月21日遺贈執行人鄒保生因病造成死亡。同年7月18日,與鄒汝柏不在學生一起共同居住的三子女鄒展川、鄒展平、鄒展霞以原告的身份所以訴至一審人民法院,請求不能分割就是被告鄒一兵“占有”的被繼承人鄒汝柏房屋整體拆遷款、工資等現金資源遺產。訴訟中,法院關于追加鄒一兵的兒子鄒航作為我國第三人是否參加各種訴訟。一審人民法院另查明,2011年5月11日當日鄒汝柏工資卡余款為11502.76元。庭審中,第三人鄒航稱其于2011年8月4日才知道公證遺囑的內容,并于同月25日向杜妍公證處申請接受該遺囑。
2、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應當依法進行繼承。本案被繼承人鄒的遺產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將遺產分給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的,可以多分。本案中,被繼承人鄒生前一直與被告鄒生活在一起,被告鄒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多分。本案涉案房屋拆遷款552271.95元,加上被繼承人鄒留下的工資11502.76元,共計563774.71元,被告鄒應適當多分。故一審判決原告鄒占川、鄒、鄒占霞各繼承人民幣112754.71元,由被告鄒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一審公開宣判后,被告鄒一兵、第三人鄒航均不服,向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通過上訴。
3、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述分析,基于鄒一兵與鄒杭的父子關系,以及受遺贈人鄒如白的意愿,應認定鄒一兵與鄒杭在鄒如白去世后兩個月內接受了遺贈。這更符合有關各方的真實意圖,更尊重鄒如白的遺贈。 也就是說,鄒如白于2002年去世后決定將房產捐贈給他的孫子鄒航,直到他于2011年5月去世,近10年前,它沒有做出改變贈與協議的意圖。 鄒一兵和鄒航在鄒如白去世前后都將涉案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
綜上所述,一審認為,“鄒航作為受遺贈人,應當在死者鄒如白去世后兩個月內表示接受遺產,但鄒航未在法定期限內表示接受遺產,即視為放棄接受遺產”。 不是真的。鄒如柏捐贈的財產雖已被拆除,但仍有替代權益,鄒航有權接受替代權益的遺贈。二審法院僅將鄒如柏留下的11502.76元工資作為合法繼承,同時認定鄒如柏的孫子鄒航接受了房屋拆遷遺贈作為替代福利。 因此,判斷改為“1”。 一審法院的判決變更為“鄒占川、鄒占平、鄒占夏各繼承2800元股份,由鄒一兵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 拒絕鄒占川、鄒占平和鄒占霞的其他主張。以上就是鹽田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受遺贈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與遺贈又有什么不同特征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鹽田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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