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父母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協助履行探望權,另一方不支付撫養費,這樣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案件情況
李和王于009年通過法院調解離婚。他們的兒子由王撫養長大。李每月支付600元的贍養費,并就兒子的探望達成協議。然而,兩人都沒有嚴格按照調解書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發生了許多爭議。李還多次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王配合他行使探望權。
2013年,李和王再次達成協議,同意:王每月定期帶兒子到法院拜訪李,兩次拜訪法院后,雙方可以協商拜訪時間,李每月支付撫養費。王不履行探望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扣除每月600元的贍養費)。
但從那以后,雙方就探視問題仍未達成協議,李某以王某違約為由起訴王某支付違約金9600元。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不支持李要求王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李拒絕接受,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李主張被上訴人王違約,必須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支持李的訴訟請求。
深圳著名離婚律師點評
支付撫養費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法律義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因探望權受阻而拒絕支付。因此,李某和王某在協議中約定,如果王某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扣除每月600元的撫養費),違反法律規定,協議無效。贍養費的支付和探望權的行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支付贍養費不是行使探望權的先決條件。李和王將是否支付贍養費視為探望子女的籌碼,這顯然將離婚引起的負面情緒轉移給子女,不利于子女的成長。
探視權是基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和身份關系,本質上屬于親權。探視權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未與子女同居的父母履行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因此,探視權的設置本質上是為了促進子女身心健康的存在。孩子有被探視的權利,父母有探視的義務。因此,探視權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在于對孩子家庭的安慰。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和解協議涉及到兒童的利益,但未成年人沒有完全的表達意義的能力。因此,法院不能簡單地應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應當主動審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深圳著名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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