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案件越來越多,很多夫妻在離婚過程中遇到離婚難,爭取孩子撫養權難等問題,今天南山區離婚律師著重介紹關于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以及離婚案件中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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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撫養權的法律規定
(一)針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第45條規定“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兩歲以下的子女原則由母親直接撫養,但因母親疾病、不盡撫養義務、傷害孩子、長期服刑等原因孩子不宜隨母親生活,或者父母雙方協商孩子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成長等各方面無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由父親直接撫養兩歲以下的子女。
(二)針對兩至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因此,當父母雙方對兩至八周歲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準許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判決。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6條規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三)針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因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撫養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
(四)針對有繼父或繼母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4條規定“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因此離婚后,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則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并可不再負擔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離婚后繼父母愿意負擔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法院應當允許。但這不是繼父母的法定撫養義務,僅是出于繼父母的自愿。
(五)針對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7條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由此可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單獨與孩子長期生活的情況也是父母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個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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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訴訟中,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夫妻雙方對孩子撫養權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那么法院就會根據夫妻雙方的情況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此時就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調取對爭取孩子撫養權有利的證據,那么具體調取那些證據呢?
第一,兩歲以下孩子原則由母親撫養,如果父親想爭取孩子撫養權,那么需要調取母親患有嚴重疾病、不盡撫養義務、傷害孩子、長期服刑等不宜撫養孩子的證據,當然這些事實不一定存在,只有存在時才可能調取。
第二,離婚雙方基本條件的證據,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家庭氛圍、思想品質、身體有無疾病等方面的證據,條件越好的一方對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更有利;
第三,離婚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據及離婚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這種情況如存在的話,喪失生育能力及無其他子女又有能力撫養孩子的一方,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更大。
第四,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是否長期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生活的證據,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經濟狀況、居住條件、身體情況,是否愿意幫助自己的子女帶小孩等證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條件越好,并且又愿意幫助其子女帶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對其子女爭取小孩的撫養權也有一定的影響;
第五,子女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按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子女入學、生活最為有利,而另一方離婚后只能租房、或者居住農村等對子女入學、生活水平造成影響的,對孩子生活、入學有利的一方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也是必要的。
第六,八周歲以上子女意見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制作筆錄入卷,因此子女的意見相當重要,甚至法院可以直接以孩子的意見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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