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財產分割問題的多少詳細看法》覺得在法庭審理中應該分清小我私家財產、夫妻配合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兩邊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方式商定的,或以行動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兩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兩邊勞動所得的支出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兩邊承繼、受贈的財產(遺言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兩邊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兩邊處置承包、租賃等出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兩邊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兩邊的其余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復員、改行武士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成親時候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配合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家兩地分手治理、應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手治理、應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兩邊所分財產相差迥異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至關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成親,還沒有配合生存,一方或兩邊受贈的禮金、禮品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小我私家所有的財產,婚后由兩邊配合應用、謀劃、治理的,屋宇和其余代價較大的出產材料經由8年,珍貴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小我私家財產仍是夫妻配合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配合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依據出產、生存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配合財產與別人合資謀劃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配合財產的出產材料,可分給有謀劃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以上就是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軍產房在離婚時可以分割或主張居 | 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么? |
離婚財產拒不執行怎么辦?深圳龍 | 深圳龍崗區婚姻律師:新婚姻法中離 |
法律對離婚財產有哪些規定?深圳 | 離婚財產的分割有哪些規定?深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