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適用的法律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因此,外籍人士繼承國內的房產適用的法律是國內法,此處的外籍人士是指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
二、繼承手續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外交部、國務院僑辦《關于辦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房屋產權事宜中如何確認公證文書效力通知》的規定,外籍人士需要辦理繼承手續:
1、申請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華僑或外國人,須向居住國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書,證明申請人的職業、住址和他與在中國遺留有房產的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該公證書還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如果華僑或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與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2、申請人持上述經過認證的公證書、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遺囑等到房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手續。公證機關對有關證件審核后,認為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發給房屋繼承權證明書。申請人憑此證明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具體繼承事項。申請人不能親自來中國辦理繼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代理人代辦房產繼承事宜時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記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委托書也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3、華僑或外國人因繼承中國境內的房產發生糾紛時,可向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華僑或外國人繼承中國境內的房產,適用房產所在地法律,即適用我國法律。
三、繼承稅費
一般來說房產繼承過程中要交的稅有房地產繼承權公證費用、房屋估價費用及房地產過戶的稅費。
繼承權公證費用:按照繼承人所繼承的房地產的評估價的2%來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房地產價值評估費用:評估費用根據房地產價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額定律累進方式來計算:
房地產繼承過戶稅費:由房屋評估價0.05%的合同印花稅、100元的登記費、5元的權證印花稅組成。
契稅: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地產免契稅,對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需要繳納契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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