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應對這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本文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確認了在特殊情形(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下,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離婚訴訟。
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提起離婚之訴,具體如何操作?
答:可以,但需滿足一定的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欠缺民事行為能力,其訴訟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為。但是,正如《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離婚行為具有較強的身份屬性,原則上屬于不能代理的事項范疇。但實踐中不能排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較多的財產,其配偶既不提出離婚,也不照顧對方,而是利用財產管理人的身份揮霍對方財產的情況。如果一概不允許其離婚,可能會出現配偶一方在合法婚姻的幌子下肆意侵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權益的情況。
具體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在符合限定條件“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行為”,典型如配偶一方實施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一方身心健康的行為,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無行為能力的一方處于危困狀態,并堅持不離婚、利用婚姻的名義通過夫妻共同財產牟利等情形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
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自己訴訟,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三條規定:“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換言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即為其在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然而,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配偶一方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序監護人,如果不變更監護關系,會出現法庭上原告席與被告席上是同一人的情況。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首先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待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依照特別程序取得監護權后,才能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訴訟。 深圳婚姻律師免費熱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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