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是同林鳥,互相扶養是義務!深圳坪山婚姻律師為您帶來案例。
案件?簡介
原告肖和被告滕于1978年11月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生了一個女兒,收養了一個女兒(已成年)。原告的主要收入來源是每月1050元的社會保障,體弱多病,門診費用往往從幾百元不等。被告是××中心的一名小學教師,月收入約為3000元。雙方現共同在金堂縣租賃。原被告自2012年3月起分居,各自的收入由他們自己控制。租賃房屋的租金、水、電、氣費由被告支付。自2010年3月起,原告病情嚴重,服藥多年。被告無視原告,不支付原告的生活費和醫療費,不履行夫妻義務。原告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夫妻援助義務,每月支付原告的生活費和1500元的醫療費。被告辯稱,原告現在有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子女支持,不需要被告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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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夫妻有義務互相支持。當一方不履行支持義務時,需要支持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支持費。原被告是夫妻關系,原告月收入只有1050元,低于被告月收入3000元,現在原告年老體弱,經常有門診費用,部分門診費用不能在醫療保險報銷,門診費用占收入的很大比例,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日常生活,原告現有生活條件已達到被告的支持,被告應履行支持義務。根據原被告的收入狀況和差距、身體狀況、子女支持等實際情況,最好確定被告每月支付400元的支持費。
法院判決
自2013年6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400元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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