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進行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訴訟案件,充分利用發揮審判管理職能主要作用,服務企業高效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發展,根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民法典》及最高人民對于法院關于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指導教師意見等規定,現就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類案件審理中的常見心理問題做以下解答,供全省各級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可以參照執行。接下來就由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新冠肺炎合同糾紛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新冠肺炎合同糾紛案件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同嚴守,鼓勵企業交易。積極進行鼓勵學生當事人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嚴格要求審查合同關系解除、變更工作條件及違約風險責任免除條件,防止違約方濫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損害守約方利益。對于我們能夠通過繼續履行的合同,應促成當事人繼續履行;對于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分析影響,合同不能按約履行的,引導當事人協商變更管理合同,采取有效替代履行自己或者延遲履行等方式,維持市場交易的穩定性。
2、公平公正,平等進行保護。依法準確認定和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規則,公平處理技術合同解除、變更及違約風險責任免除問題,平等環境保護自己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發揮我國司法調節功能作用。
3、注重經濟協調,多元解紛。積極有效推進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工作機制挺在前面,堅持人民調解優先,積極通過引導學生當事人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克時艱,情理法并重,協調中國社會主義發展、公共安全利益與個體自身利益的關系,力促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以調促穩,實現國家政治教育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實踐效果有機結合統一。
二、疫情暴發后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1、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影響企業合同規定履行的,當事人之間應當進行繼續履行,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不予支持。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并給予支持的。
2、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企業合同履行經濟困難而非我們不能沒有履行,但使得公司合同的基礎工作條件不斷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也是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銀行風險的重大發展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因素影響的當事人可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協商不成,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予以政策支持。
當事人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免除違約責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影響合同履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因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當事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為不可抗力主張免責,并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疫情的發生時間、發展時期、嚴重程度、地理范圍、防控措施等因素,綜合考慮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履行失敗或者遲延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因果力,依法確定是否可以給予免責以及免責范圍。以上就是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新冠肺炎合同糾紛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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