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在2017年,小紅和小東登記結婚。小東在婚前以她的名義購買了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的A房,總價約200萬。結婚后,雙方同意共同償還貸款。
二人因瑣事矛盾升級,感情漸漸破裂。今年十月,小紅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小東賠償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左右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小紅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小紅的其它訴訟請求。小東說,這個房貸還款賬戶里有自己婚前財產2萬多元,而且他的母親曾經在2017年12月15日從他的另一個銀行帳戶中提取到100,000元,小東說他把錢轉到支付寶,從2018年2月27日起,通過支付寶余額轉至按揭還款賬戶進行還貸。
2020年3-10月,小東媽媽又將13.5萬元轉到了小東貸款賬戶上,幫小東還貸。
小東認為,其婚后還貸的錢是母親資助的,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這套房產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小紅無權要求賠償。
判決結果
經查實,從2017年12月6日到2020年11月4日,雙方共償還銀行貸款26萬余元。現在這所房子的價值已達百萬多元。
法庭審閱了小東提供的證據,認定從結婚到2018年2月,雙方都用的是小東婚前財產2萬多元,對其進行了還貸,應當予以扣除。
從2018年2月27日到2020年3月之前,大部分貸款由小東轉帳支付,但是,小東提供的銀行流水并不能證明向銀行轉來的10萬元是償還貸款的專款,而2018年5月,小紅也將5000元轉賬到小東負責償還。且就2020年3月以后小東媽媽每月的轉帳而言,法院認為是在小紅提起離婚訴訟之后。所以法庭沒有采納小東的主張。
據此,法院最后判決準許小紅與小東解除婚姻關系,小東向小紅賠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共同還貸的一半12萬多元及貸款增值部分的一半。
深圳市離婚糾紛律師分析
近幾年,國內婚前買房,婚后還貸的情況也愈演愈烈。這起案件是對這樣一種情況的反應:一方婚前買房,婚后以工資收入還貸,另一方則靠工資收入養家,離婚時另一方雖然不能分割財產,但可以分割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還貸部分和相應的共同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婦一方婚前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筆款項并向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財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由雙方約定處理。
如依前款規定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一方,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后共同償還貸款和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應當按照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深圳市離婚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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