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在孩子離婚時是如何劃分自己出資買的房?深圳離婚律師帶你一起看看下面案例
小劉和小李于2014年8月30日登記結婚。這對夫婦計劃在北京買一套新房子,因為小李有北京戶籍,有資格申請自住商品房,所以他們決定以小李的名義買房子。
2014年11月29日,小劉簽署了自住商品房承諾書。2015年2月27日,小李與北京金科展浩房地產有限公司(賣方)簽訂了北京商品房預售合同,同意在北京市大興區購買一棟自住商品房。所有購房款均由小劉的父母支付,共計1372062元。
2016年6月,他們補辦了婚禮,但美好時光并沒有持續多久。三個月后,于2017年初開始分居,離婚似乎不可避免。
這時,小劉的父母很著急。當我第一次買婚房時,我花光了父母所有的積蓄,劉的父親向親戚朋友借了很多錢。如果兒子和兒媳有一段幸福的婚姻,這對老夫婦愿意貢獻,但現在,離婚迫在眉睫,最初的137萬元已經成為這對老夫婦的痛點。
經過反復考慮,二老一紙起訴法院,要求兒媳歸還原購房款。
開庭時,雙方對小劉父母支付的資金沒有異議,但雙方各執一詞,無論是貸款還是禮物。
首先,二老出具了補簽借條。2017年5月22日,小劉向父母出具借條,說明我和李于2015年在北京市大興區了一套房子,向父母劉和黃借了1372063元。
小劉還聲稱,他在買房時說了貸款。當時買房的時候說過一次,交定金的時候說過一次,跟小李說是跟父母借的。
小李認為,雙方剛結婚,男人的父母投資買房子,是為了安頓下來,而不是讓我們的生活債務,如果對方的父母想讓我們的丈夫和妻子的生活償還,我不同意,這個義務不能施加在我身上,在證據小劉的父母應該提供貸款關系的證據,否則禮物關系是默認的。貸款關系的有效證據是借據,借據,另一方當時沒有借據,借據,所以不建立貸款關系,不能讓我們事后承擔。
一方是傾其所有年邁的父母,另一方是振振有詞的新婦。法院怎么判?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購房款的性質是贈與還是貸款
首先,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合理確認各方的權利義務。
其次,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免費受贈人的合同。受贈人接受的合同屬于單一合同,應當認真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待證事實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合理的懷疑,應當確定事實的存在,表明贈與事實的認定高于一般事實的高可能性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原告僅根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以前的貸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提供證據證明,應視為小劉的父母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小李辯稱這是禮物,小李應該提供證據證明上述禮物的主張。現在小李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劉的父母和劉的母親給小劉禮物,結合劉的父母和劉的經濟能力,否認禮物的意思,小劉認識到貸款關系,禮物的事實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
本案涉及的房屋以小劉的名義購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規定的以投資者子女的名義登記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雙方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投資應認定為夫妻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規定,基于父母贈與的前提,贈與對象不明確,不適用于本案。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高房價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的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買房時給予補貼是正常的,但不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也不是法律所倡導的,否則嚴重違反了法律公平正義的概念。孩子長大后,父母履行了撫養義務,沒有繼續提供支持的義務。孩子買房是父母的貢獻。除明確贈與外,還應視為臨時資金貸款,以幫助為目的,子女有償還義務。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劉金塔和黃敬華支付的1372063元被認定為李穎和劉如河的禮物,這對劉金塔和黃敬華非常不公平。綜上所述,作為購房款的借款人,小劉和小李應將上述貸款返還給貸款人,共計13720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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