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某(男)和郭某(女)結婚登記后育有一子。結婚后因為張某沉迷賭博,郭某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庭裁定雙方離婚,由郭某撫養兒子;張某每月可以探望兒子四次,每個星期六可以接兒子到張某家過夜,星期天送兒子回郭某家。
離異后,張某星期六去接兒子張某,被郭某拒絕。郭某認為:張某迷戀賭博,近期又開始與社會不良人士交往密切,并安排他們在家居住,如讓張某帶兒子回家,兒子將受到不良影響。因此,郭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張某的探望權。
所以,郭某向法院申請暫停張某探望權是否有法律依據?
深圳權威離婚律師指出
以上案件涉及探望權的中止。探訪權的行使,應以保障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前提,探視行為不得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同時,應盡量減少離婚雙方分居后給子女帶來的影響。
探訪權是離婚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律權利,不能隨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探望權的行使,如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嚴重影響子女的權益,則應當對探望權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應當指出,探望權的行使不可濫用,也不可任意剝奪,如父母關系惡化、贍養不及時等事由,事實上并不構成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本案件中,張某與郭某離婚后張某享有探視權。而張某沉迷賭博,更與社會上的壞人密切交往,張某若和兒子在一起過周末,必然不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為此,郭某可向法院申請暫停張某探望權。
該法規定探望權的目的是防止子女因父母離婚而失去父親或母親,從而有益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在行使探望權時,若發現對方行使探望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則有權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權;待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因素消失后,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恢復探望權。深圳權威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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