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解決2019冠狀病毒疾病引發的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復工復產,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目前2019冠狀病毒疾病引發的勞動爭議審判工作常見的問題有以下幾個,可供省級各級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參考。人民法院在處理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時,應采用“法院+”、“互聯網+調解”、“多元化解決方案e平臺”等工作機制,落實調解優先原則。 注意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幫助用人單位擺脫困境,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接下來就由深圳離婚咨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隔離工作期間勞動者工資如何進行支付
已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病原體攜帶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觸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觀察,其他隔離措施阻礙了他們正常工作。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在隔離期內按正常出勤情況支付工資的,應予以支持。 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不符合政府防疫規定,造成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的職工,在此期間要求發放工資的職工,不予支持。
二、政府規定延遲復工期停工的工人工資如何發放
用人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延期復工,延期復工的工資發放期間,雙方有協議,自其約定。不同意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決,辦法有帶薪年假、企業自行規定的福利假、休息日調動等,其間按照國家有關休假的規定和企業福利假的規定支付工資。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即延期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一個的,按照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生活費。
三、延遲復工期限滿后仍未復工的工人如何支付工資
由于政府采取緊急防疫措施,工人在政府規定的延遲恢復正常工作期限屆滿后仍然不能返回工作崗位,或者用人單位要求在疫區工作的工人、非緊急崗位工人、感染新冠病毒出院治愈的肺炎工人延遲返回工作崗位,不能返回正常工作崗位的,這一期間的工資發放參照本問答第三條。
四、在延遲復工期間沒有停止工作的工人如何支付工資
對于企業不受中國政府可以延遲復工時間沒有限制的用人單位,在政府相關規定的延遲復工期間我們安排勞動者社會工作的,勞動者素質要求用人單位人員依法正常支付其工資的,應予支持。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勞動者基本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時工資制度標準的200%支付員工工資,應予支持,實行一種特殊工時制的除外。
五、靈活安排工人提供正常工作如何支付工資
對于因防疫措施限制或延誤復工而無法返回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勞動者崗位特點,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與勞動者協商商定,靈活安排勞動者正常工作。這一期間的工資,如果雙方同意,應受他們的協議管轄。未經協議,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的,應當給予支持。
受疫情防控措施進行影響,用人企業單位因不能沒有及時轉賬等情形,導致網絡延遲日期發放員工工資的,屬于《江西省工資支付相關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不視為“拖欠工資”。疫情防控措施項目結束后,用人部門單位人員應在結束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因疫情發展影響因素導致社會用人管理單位產品生產公司經營活動困難,無法按期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或勞動者協商結果一致后,可以選擇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以上就是深圳離婚咨詢律師為您講解關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是請深圳離婚咨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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