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未能實現正當訴求的行政案件,應當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通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紅荔路離婚律師應當綜合運用調查核實、公開聽證、專家論證、檢察建議、司法救助等多種方式,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人民檢察院辦理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確屬冒名婚姻登記的應當建議民政部門依法撤銷,發現有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監督有關部門立案偵查。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廣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證明與姚某登記結婚,并收取禮金7萬余元。登記次日,該女子失蹤。姚某向福建省某縣民政局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民政局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受脅迫登記的才予以撤銷,但姚某與“莫某某”的婚姻登記不存在脅迫情形,故未予受理。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與戚某登記結婚,該莫某某非2013年與姚某登記結婚的“莫某某”,在人民法院釋明后,姚某撤回起訴。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宣告其與“莫某某”的婚姻無效。莫某某本人出庭應訴,紅荔路離婚律師經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結婚證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該莫某某,莫某某并未與姚某辦理結婚登記,故姚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人民法院遂裁定駁回姚某的起訴。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某縣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頒發的結婚證。法院審查后認為,該結婚證系2013年12月11日登記頒發,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訴訟,已逾5年起訴期限,不符合立案條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隨后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均未獲得支持。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核實。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應當被撤銷,檢察機關重點圍繞案涉婚姻是否存在冒名登記開展調查核實。一是向某縣民政局調取《婚姻登記檔案》及婚姻登記信息等材料,查明與姚某登記合影照片中的“莫某某”與身份證上的莫某某長相出入較大。且“莫某某”名下共有5次婚姻登記信息同時存續,依次在廣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份。二是多次詢問姚某及相關證人了解案情和訴訟過程,初步查明“莫某某”收取姚某7萬元彩禮,冒用他人身份登記結婚并于次日出走等事實。三是福建省三級檢察機關組成辦案組赴山西跨省開展調查,走訪多個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查明“莫某某”在山西省某縣婚姻登記檔案材料中的簽名及照片與在福建省某縣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的“莫某某”高度相似;山西某縣同“莫某某”辦理結婚登記的張某陳述其亦受騙并曾向公安機關報案。檢察機關同時查明,姚某撤銷婚姻登記的訴求持續7年未能得到解決,紅荔路離婚律師致使姚某不能與未婚妻登記結婚,兩個子女難以落戶就學。
公開聽證與專家論證。為進一步厘清案件事實、統一認識分歧,檢察機關決定進行公開聽證。2020年9月16日,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政府法律顧問等參與公開聽證。聽證會重點圍繞縣民政局是否應當撤銷姚某的婚姻登記展開,姚某和行政機關發表了意見,聽證員對案涉有關問題進行詢問并發表評議意見,多數意見認為縣民政局應主動撤銷婚姻登記。針對“冒名登記婚姻”應否撤銷的法律適用問題,檢察機關又邀請法學專家召開論證會。與會專家認為,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并宣布婚姻無效。雖然此后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均未再將“冒名結婚”“假結婚”等明確規定為當事人可請求撤銷婚姻的情形,但在檢察機關充分調查核實認定騙婚事實的基礎上,民政部門主動糾正錯誤的頒證行為符合立法精神。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認為,紅荔路離婚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于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縣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況下為其與姚某辦理結婚登記,缺乏婚姻登記的合法要件。基于已查明的事實,婚姻登記行為存在錯誤且對姚某造成重大影響,縣民政局應予以糾正。2020年9月1日,檢察機關向縣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重新審查姚某的婚姻登記程序,并及時作出相關處理決定。針對“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結婚、騙取財物涉嫌犯罪的行為,福建省某縣人民檢察院啟動立案監督程序,通知縣公安局依法立案偵查。目前“莫某某”已被抓獲,該案正在偵辦中。
案件來源。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初步審查后認為,姚某的起訴確已超過起訴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但姚某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訴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均未獲人民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機關又表示無權主動撤銷,姚某的正當訴求無法通過其他途徑實現,檢察機關決定對此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爭議化解。2020年10月10日,某縣民政局注銷了姚某與“莫某某”的婚姻登記,姚某的訴求得以實現,持續7年的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同年10月14日,某縣民政局為姚某和其未婚妻岳某某辦理了婚姻登記。鑒于因撤銷婚姻登記一案,姚某長期奔波申訴,生活陷入困境,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給予姚某司法救助4萬元,并幫助姚某解決子女就學等實際困難。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第十一條
指導意義
(一)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紅荔路離婚律師應當加大調查核實、公開聽證、專家論證、司法救助力度,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不少行政爭議持續時間長、當事人雙方矛盾深。化解行政爭議應當以精準化為導向,加強精細化審查,通過調查核實、公開聽證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實,辨明是非,為化解爭議奠定基礎。針對法律適用的爭議,可以邀請專家參與分析論證,統一法律適用分歧。對于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瑕疵的,應當有針對性地提出檢察建議,促使行政爭議從根本上解決。對于當事人因多年訴訟確有生活困難,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檢察機關應積極協調司法救助,紓解當事人的生活窘困,體現司法溫暖,促進社會和諧。
(二)人民檢察院辦理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確屬冒名婚姻登記的應當建議民政部門依法撤銷,發現有關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規定冒名登記結婚、假結婚可撤銷情形,但結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則,提供虛假身份信息的一方當事人不具備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結婚合意要件。人民檢察院辦理婚姻登記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經調查核實有證據證明婚姻登記一方當事人確屬“騙婚”的,應當建議婚姻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婚姻登記。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監督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三)對于因超過起訴期限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難以維護合法權益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人民法院以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并無不當的行政案件,并不意味著被訴行政行為當然合法。對這類案件,檢察機關不能簡單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而應當從促進依法行政、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角度,進一步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公民合法權利,解決好群眾身邊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免費
婚姻登記的“家庭考驗”:深圳離 | 婚姻登記的“家庭戰爭”:深圳離 |
婚姻登記的“心理健康考驗”:深 | 婚姻登記的“性取向考驗”:深圳 |
婚姻登記的“宗教考驗”:深圳婚 | 婚姻登記的心理健康“考驗”: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