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深圳羅湖著名婚姻律師問您解答婚前債務,如何分擔。
法律條文
第33條《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1)》,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索取婚前個人債務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債權人能證明結婚后共同生活的債務外。
審理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配偶個人婚前所欠的債務,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駁回其訴訟請求。
如果債權國向債務人的配偶索取婚前個人債務的權利,則債務人的配偶必須作為共同被告,法院應當區別情形:一、債權人僅因婚前個人債務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債權國沒有將婚前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債權人的相應訴訟請求。二是債權人對債務人配偶就婚前個人債務提出主張的權利,可以提供婚前個人債務轉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證據,人民法院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范圍是否是婚前財產接受范圍。
一種觀點認為,在婚前個人債務轉變成共同債務后,夫妻應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債務人的配偶不得以婚前財產的范圍為抗辯理由,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債權人。還有一種觀點是,在婚前個人債務轉變成共同債務之后,債務人的配偶僅負責實際財產或受益,這更符合公平負擔原則。我傾向于后者的觀點。
三、婚姻中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債務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
從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向婚后共同債務,必須以婚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條件,債權人應對事實作出證明。從司法實踐來看,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變化有多種類型:一方婚前債務購買大量婚姻用品,結婚后需共同生活,轉換成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貸款裝修房屋,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簡單地說,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關系,應當結合債務人債務的目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需要。
另外兩個趨勢應該防止在審查一方婚前債務如何轉變成結婚后的共同債務
一,是不能將一方婚前的全部債務轉給債務人的配偶,增加了夫妻雙方的責任。
舉例來說,一方婚前投資經營債務的債務,一方婚前因違約而承擔的債務,一方婚前為親屬婚喪嫁娶所承擔的債務,另一方在婚前因違法行為受過處分而承擔的債務。如果一方婚前債務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沒有關系,則債務人的配偶不能要求償還債務。
二,債權人的舉證責任不可能設定更加嚴格的要求,這就使得債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司法救濟。應該認識到,由于一方婚前債務轉向婚后共同債務,債務必須被用來共同生活,這就使債權人難以履行證明責任。若對債權人的證明責任要求過嚴,實際上是無法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假定債務人的債務被認為是指債務人的婚前債務主要用于結婚后共同生活,并證明貸款時間、結婚時間以及婚后購買的大量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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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對否認事實承擔證明責任。配偶可以證明婚前所購物品或其他共同財產的形成,與債務人婚前債務無關,負債人的配偶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索賠雙方所持證據無法充分證明,根據《民事訴訟程序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條所規定的原則,債權人應承擔證明責任,由主張事實的當事人承擔。
他/她的證據應符合高可能性的證明標準;盡管辯護要求還應該提供證據,作為被告的配偶,而被告為辯方,只要債權人所陳述的事實達到了真實性不明的程度。深圳羅湖著名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