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已經結婚七年了,和張自結婚以來關系一直很好,但是陳自從沉迷于網上約會后,被妻子在網上與一名異性聊天后發現,直到張提出離婚,經過法院調解,雖然雙方和好,但陳的舊習復發加劇,最終導致張再次提出離婚。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結案,裁定陳與張離婚。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陳某與張某兩人結婚已7年,二人婚后感情也是不錯,但從2006年底發展至今,陳某一直以來沉迷于各種網絡學習交友,每天可以通過利用電腦、手機與一名異性網友聊天,并使用一個親昵稱謂。在被妻子張某發現后,陳某仍以學生自己企業僅僅是我們聊天為由拒不改正。
2007年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中陳某表示他們今后不再與該名異性網友開始接觸,經法院人民調解后雙方和好,但此后不久陳某舊習復發并變本加厲,不僅需要夫妻個人之間存在沒有了任何文化交流,其對家庭教育更是不盡任何一種義務。
經過多方尋求解決辦法無果,張某于2008年7月起訴陳某再次離婚。法院認為,陳對妻子和家庭不負責任的態度以及不盡丈夫在家庭中的責任應該受到譴責,雖然他的情感不忠不同于身體不忠,但仍然嚴重損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而且屢次發生不當行為,改變更加嚴重的行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因此法院最終裁定張某與陳某離婚。
2010年8月,張在網上認識了妻子劉,并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后,作為三代人中唯一的兒子,張希望盡快生孩子,繼承家業。另一方面,劉在他經濟富裕的時候也贊成要孩子。雙方經常為這件事爭吵。2011年6月,劉感到意外懷孕,在丈夫張某不在場的情況下,未經張某授權到醫院墮胎,張某得知后與妻子劉大吵一架,隨后雙方分手。章認為劉違反了自己的生育權,要求離婚并獲得賠償。
10月23日——據《解放日報》報道,這位姓郭的丈夫出軌后沒有說再見就離開了,然后用他的“調虎離山”回家,帶走了他所有的衣服和個人物品。他的妻子朱某(音譯)已提出離婚,此前Xuhui District 一家法院判決他與郭離婚。郭在上海桂林路擁有一套房子。
朱與郭2001年8月29日結婚。自去年10月起,朱某發現丈夫經常晚歸或無故不回家,由猜測、懷疑發展到曠日持久的“口水戰”。今年6月9日,郭某聲稱去上班,離家后就再也沒有回家。三天后的晚上,朱某在家中突然接到一位女性來電,聲稱是郭的好朋友,要朱出來談談。
殊不知其中有詐,就按電話中約定的時間、地點準時赴約??傻搅四莾?,她左等右等也不見電話中的那個女子出現。然而,待她回到家里,才知道自己中了計,原來丈夫郭某趁其“赴約”之時,已將其自己的衣服及個人用品全都取走,還拿走了家中1500元現金。
此外,《中華民國》解釋第九條規定:“夫妻以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而真正破裂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撤銷,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币虼?,張某以妻子劉侵犯其生育權為由提出的賠償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過錯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遭受的損失,由無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在認定夫妻是否有過錯時,應當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ǘ┯信渑寂c他人同居的;
?。ㄈ嵤┘彝ケ┝Φ?;
?。ㄋ模┡按?、遺棄家庭成員的。
本案中,劉某擅自墮胎并不都是屬于一個以上分析四種不同情形之一,所以張某不能向妻子劉某要求離婚損害國家賠償。
深圳離婚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案中張某在離婚時不能向妻子劉某主張進行賠償?!秼D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睆倪@一條中可以看出,決定是否生育的主動權主要掌握在婦女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