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對婚姻的法律效力缺乏認識,導致大量非法婚姻,特別是在農村和偏遠地區,如早婚、近親結婚、包辦婚姻和未經登記的父母互換婚姻。這個情況還是很突出。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追溯力、當事人是否有婚姻關系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下是光明婚姻律師事務所的介紹。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追溯效力: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工作實踐,許多法學界研究學者可以認為中國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行為如果我們應當發展有所不同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經濟社會環境公益要件,違反我國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關系只是一個一般性違背國家社會的利益要件,違法風險程度已經不是一種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公司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當事人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婚姻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我認為無效婚姻從一開始就不享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宣布婚姻無效前,應當承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并承擔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通過協議進行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己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關系無效的財產信息處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安全權益”。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對于我們國家需要學生全面周到地處理:
1.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財產是否屬于個人的證據不清楚,無法核實的,承認共有財產,雙方有權分割。雙方共同購買的財產按共同財產分割;
2.個人所欠債務,由雙方各自獨立償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分別償還。此外,婚姻無效或廢除后,生活有困難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賠償,無辜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犯罪一方給予損害賠償。
3.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自己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進行有關中國父母教育子女的規定。”
以上是光明婚姻律師事務所小編整理的關于“無效婚姻的效力問題”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只有符合結婚的條件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欠缺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是絕對無效的,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婚姻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間的法律義務關系。如果您還有什么法律問題,請咨詢我們光明婚姻律師事務所在線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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