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在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后,就認為沒有什么用了,因此不好好的保管。在日后需要用到的時候,才發現自己將離婚協議書丟了。不過此時也不用擔心,我國法律規定可以補辦離婚協議書,那么如何補辦離婚協議書呢?以下是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具體解答。
一、離婚協議如何簽訂
在夫妻共同辦理相關協議進行離婚時,需要向民政局提交離婚協議書,該離婚協議書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數據歸檔。當夫妻的離婚協議書丟失后,請不要因為著急。離婚協議書丟失是可以通過補辦的,您只要我們拿著您的離婚證和自己的有效利用身份證或戶口本,到婚姻家庭登記管理中心企業申請信息查閱我國離婚經濟檔案,工作研究人員一定會把學生你們的檔案調出來之后,根據其本人的申請,把曾經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時,交給民政局的那份對于離婚協議書復印一份并加蓋公章就可以了。
二、離婚協議的風險
1、離婚協議的內容往往是隱藏的。
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由雙方協商一致,由于當事人法律性質有限,往往沒有充分考慮到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置。 措辭不準確,容易引起爭議。 此外,一些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協議的內容沒有嚴格審查,在審查有關離婚協議時,不存在離婚協議的隱患,也不存在不利于一方的因素,存在安全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相關法律法規強制要求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同于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簽訂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離婚協議中規定的內容不得得到法院100%的支持。 有很多不確定性。只有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或法院作出離婚判決,才能強制執行。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者判決內容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強制執行另一方的義務。
3、當事人有權違背離婚協議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男女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應當退出財產分割,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請求。 但是,司法解釋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中沒有發現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是,法律賦予一方在離婚后一年內退出司法程序的權利。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后,相信大家已經知道該如何補辦離婚協議書了吧。在補辦的時候需要當事人帶上相應的證件材料,到之前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政部門進行補辦。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咨詢深圳離婚法律咨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