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被告未能履行撫養義務,原告監護人提起訴訟。
控方陳某某與呂某某是在1980年相識的,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就開始同居。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生長子,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下呂丙三子。三個孩子已經長大成人,獨自生活。控方陳某某患有嚴重的精神分裂癥,生病后無法自立。被告人呂某某未履行夫妻扶養義務。為此,陳某某提起訴訟,要求呂某與被告離婚,平分夫妻財產,要求呂某某返還工資3.3萬元,并給予經濟援助6萬元。本案中,陳某是原告陳某某的妹妹,并作為原告的監護人。
法庭裁決:原告陳某的監護人陳某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原告陳某為一名精神病人,不能辨認其行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陳某的監護人陳某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被告呂某沒有盡到贍養費的義務,因其精神疾病無法自理。現原告陳某提出離婚請求,是可以的,是合法的。與此同時,呂某也被判決給予陳某2萬元經濟補助。
深圳免費離婚律師表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怎樣提出離婚?
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受理離婚登記。所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離婚。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的意見作了規定。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的配偶受到虐待,棄置及其他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益的,另一方具有監護資格者,可根據特殊程序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監護人代表無民事行為能力者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受理。按照以上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為配偶時,應先經特殊程序,請求變更監護人,然后由其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此案中,原告陳某因精神疾病不能自理,被告呂某沒有履行其撫養義務。被告陳某作為監護人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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