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應推定為夫妻小我私家債權?婚姻法劃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債務則由舉債和個人償還,另一方無需償還。下面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以夫或妻一方之非凡技藝或特地辦事及特定小我私家品德魅力作為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此類合同的法律性子抉擇其標的的特定性,此類合同中,自然人以其特有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性辦事作為舉債的工具,如演員的演出合同、時裝加工制造合同、手藝服務合同、個人演講服務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該類合同以個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務為舉債目的,故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二、一方所舉之債不請求按權力責任同等準繩舉行平價或平價顯失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為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
以夫或妻小我私家名義實行的無償捐獻、無償或顯失公道歸還款物、無償為別人保存或顯失公道供應保管產生的債務,若以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則明顯對另一方顯失公平。同時,其舉債也不能體現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
三、夫或妻一方因損害別大家身財富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因其性質和法律特性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商定由侵權和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四、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后因遺言或養活遺贈和談而獨自承繼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縱然承繼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就執行該債權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五、夫或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名義無償為別人保障而產生的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有人覺得盡管無償保障沒有獵取間接好處,但有大概因政治權力等經濟好處之外的優點而供應無償保證,等于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本人認為,該無償保證沒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帶來的非經濟利益并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應推定其為個人負債行為較妥。
六、夫或妻一方因違背刑事法律、行政法例或違抗社會私德而依法負擔的金錢給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如介入賭錢欠賭資而所發生的債權、因嫖娼被罰款發生的債權等。盡管有的違法行為動目標是為了謀財,但其違法犯法行動并未和配偶有共同的意圖,其非法謀財的動機事先未得到配偶同意,且屬無效民事行為,故該賠償或支付責任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深圳離婚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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