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于1995年6月登記結婚。雙方都再婚了。1994年8月,陳某與單位簽訂了住房改革訴訟合同,并支付了部分婚前購房款、婚后第二次購房款和婚后取得房產證。2003年5月,翟起訴離婚,要求分割房改房。一審法院認定這一方為夫妻共同財產,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將該房變更為其個人財產。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認為,雙方訴爭房改房系陳某某公司所在工作單位可以根據中國房改相關國家政策進行優惠銷售給陳某某的,且陳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發生在婚前,并繳納了大部分購房款,履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合同管理義務,雖在雙方婚后又共同需要繳納了最后就是一筆購房款,并取得了一些房屋產權證書,但應當明確指出的是,該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結婚之前,故不能因此為了改變該房屋所有權人的性質。
楊和李于1996年3月13日登記結婚,雙方再婚。1998年12月8日,李某與該單位簽訂了起訴房改合同,支付購房價款,2000年10月18日取得房屋產權證。2003年11月19日,李去世。因遺產繼承糾紛,楊將李的女兒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遺產,并爭取房改一半。
一審法院認為,住房改革訴訟是李某和楊某婚后簽訂的住房合同,支付住房費用,并取得住房改革住房產權證書,應是李某和楊某夫婦的共同財產。其中楊某占一半。根據法定繼承權的一半,李的女兒只能獲得四分之一的繼承權。
馬(丈夫)與王(妻子)于2002年3月22日登記結婚,馬再婚。1999年7月,馬與前妻離婚。1997年12月,馬與單位簽訂了公房租賃合同。1999年3月26日,馬與單位簽訂房屋買賣意向書,申請購買之前租住的公房,確定了建筑面積、工齡折扣、價格及付款方式,并在優惠購房中折算了前妻的工齡。
2003年3月,馬與該公司簽訂了《公有住宅房屋買賣合同》,并于2005年5月取得了《北京市房管局統一收款及印花稅收據》。2004年11月,取得房改證。訴訟期間,該單位出具了上述房屋于1997年按成本價出售的證明。馬于1998年至2003年期間付清全部購房款和公共維修基金。2008年7月,王起訴要求確認爭議房改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認為,該房系在雙方進行結婚之前承租的公房,后馬某根據成本價購房政策可以利用工齡優惠方式購買自己獲得。該房屋的原始社會取得及購買所享受的工齡優惠均與雙方通過婚姻家庭關系發展無關,且房屋的大部分購房款都已于登記結婚前支付,故應當如何認定馬某在登記結婚之前已取得了該房屋。
至于房屋產權登記制度這一技術具有教育行政資源管理服務性質的行為研究基于其特定應用程序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我們完成,并不重要影響該房屋建設作為其中一項財產已于結婚登記前取得的事實。如馬某使用夫妻之間共同財產支付了該房屋的部分購房款,導致對馬某婚前財產的價值不斷增加,王某可就該部分學生財產主張權利,但不能為了改變該房屋設計作為馬某婚前財產的性質。
王某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婚姻、撤訴的目的不滿意。
以上是我們可以親自代理的六個再婚房改房案件,充分利用展示了司法社會實踐中學習關于我國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權屬認定上適用范圍不同法律所導致的截然不同的結果。
《案例1》完全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根據申請購房的時間、申請購房的時間,由誰使用福利政策、出資等確定為個人所有,不考慮購房合同簽訂的時間、結婚后取得財產證明的時間?!扒闆r2”與情況1完全相反。完全是基于婚姻法。購房合同是婚后簽訂的,房產證是婚后取得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三 ”同樣可以認為房產證的婚后取得發展并不重要影響房改房歸個人對于所有的性質。“案例4”認為,婚后共同支付部分購房款和婚后取得財產證明并不能改變個人婚前所有財產的性質,房地產是為誰申請住房的利益,誰簽訂住房合同,誰利用政策優惠的利益,是確定房地產所有權的關鍵。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注意到,“案例5”簽訂了住房合同,購買住房和取得財產證書均為婚后財產,因此承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栋讣?》婚前簽訂意向書出售房屋,并利用前妻多年的服務優惠,房產登記只是一項行政性質的法律,不能作為取得房產權利的證據,房改訴訟應當是被告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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