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同案不同判可以用中國特色解釋,但在統一的法律體系下,同案往往會有不同的判決,一方面,人們無法事先對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做出合理預期;另一方面,糾紛發生后,法院很難調解糾紛、停止糾紛,當事人的訴求十分突出,甚至引發極其惡性的事件。本文列舉的6起案件,都經過了一審和二審。第一種情況是再審程序后繼續上訴,第二種情況是終審判決后,雙方都表示堅決上訴,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很有意思的一件什么事情,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在2000年2月17日作出的《關于在享受學生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關系共同提高財產的函的復函》([2000]法民字第4號),“夫妻一方面對死亡后,如果文化遺產研究已經可以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一個個人信息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政策只是我們屬于作為一種具有政策性農業補貼,而非公司財產或財產安全權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世界遺產保護沒有得到分割,應予以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選擇配偶一方的個人數據所得,以此分析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社會共同實現財產問題還是其他個人生命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經濟財產。”
這份設計文件在許多不同案件中卻經常能夠同時被雙方當事人所引用,爭辯的焦點之一就是購房款是否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存在一方的婚前財產,司法資源審判活動實踐中法院有這種思想觀點認為只要一方為了證明不了完全是用婚前存款保險購買,只要有區區百八十塊錢舉證不了的話,這房產就應是教師共同的。
筆者曾經苦不堪言為所代理的當事人一筆筆幾百數千不等的款項奔波于各個商業銀行系統之間。但出資真的就這么關鍵,直接影響決定了房產權屬嗎?
然而,就像人們常常忽略老年人再婚一樣,他們也忽略了那個特殊時代的產物——離婚時如何處理“改房”。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包括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根本沒有提到房改房的分割問題。
房改是指城鎮居民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自行購買并出售的房屋。這類住房是指國家投資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住房(公房直接管理),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的自辦住房(自辦住房)和集體企業投資的自辦住房。
根據國家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房改出售有市場價、成本價和標準價。而且關于買賣的政策規定較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使得房屋權屬缺乏足夠的細節,增加了離婚財產分割的難度和爭議。實踐中,對再婚房改的分割有幾種觀點:
(一)完全可以按照目前我國《婚姻法》第17條及《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一個共同管理財產保險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提高財產。”
這一觀點頗具代表性,也是機械照搬“夫妻共同收入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的必然結論。這種觀點的實質是根據房產證的取得時間來確定房產權的歸屬。
這種觀點的弊端主要在于:如果僅以房屋產權證取得的時間為標準來劃分婚前個人財產或 "改房 "的婚內共同財產,可能會出現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情況。房屋產權證的取得往往與房屋的實際交付不同步,很多購房者因為自身以外的原因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
物權公示原則服務于交易,也可以說是市場規則;如果房產不交易,就不需要公示。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的立法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提醒大家,離婚訴訟中抵押房屋的分割僅在夫妻之間進行,與善意第三人不存在利益沖突。一方在婚前已取得購房合同中買方的全部債權,婚后取得產權只是物權的自然轉化,所以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房屋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相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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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依據包含好賭成性嗎?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