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遺贈公證人員必須親自到住所地或遺贈行為地的公證服務機構發展提出可以申請,不得進行委托他人代理,并要提交相應的材料。下面我們編輯為您詳細分析介紹申辦遺贈公證的事項。當事人申請遺產公證,必須親自向居住地或者遺產地的公證機構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公證機構經申請,可以向受遺贈人所在地派出公證人辦理。辦理遺贈公證應提供具有下列主要材料,受贈人、受贈人身份證件;受贈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身份證復印件;遺產協議草案;遺贈財產所有權的證明。如房屋產權證、銀行存折等。公證員認為我們應當發展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接下來就由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申辦遺贈公證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在現實中,遺囑繼承和遺贈權的明示接受存在諸多爭議。在我國,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在遺囑繼承中,在繼承開始后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愿。 任何沒有意義的東西都被視為繼承。 換句話說,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不需要表達接受繼承的意愿,而不表達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的意愿。 在遺產中,受遺贈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內,即在被遺贈人知道遺贈事項后兩個月內明確表示愿意接受遺產,作為放棄遺贈,才視為接受遺產。實踐活動中有存在許多遺贈糾紛的案例,核心的爭議點就在于受遺贈人是否在法定兩個月的期限內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意思可以表示。
2、在這種情況下,孫某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產贈與一直照顧他的學生李,并辦理了公證。李代表他在經過公證的遺囑上簽了字。孫死后,其子女不服,提起訴訟,主張李在法定期間內不接受遺贈,視為放棄遺贈。法院審理后認為,李代其在公證遺囑上簽字的行為,表明其對該遺贈具有積極、肯定的態度,應當認定李在明知該遺贈的情況下,及時做出了接受該遺贈的意思表示。從這一案例分析可以明顯看出,在遺贈關系中,受遺贈人必須在法定期間沒有明確發展作出自己接受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形式既可以是一個明確的口頭表示,也可以是用行為問題作出表示,例如學生主動學習處理房屋事項、對房屋信息進行系統維修、代為簽收公證文書等。
3、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有權要求繼承文化遺產,同時也應當主要負責企業清償被繼承人所應繳納的稅款及債務;而受遺贈人享有社會接受遺贈的權利,一般認為不需要自己承擔能力清償遺贈人債務的義務。但是我們需注意的是,受遺贈人應當在遺贈人的稅款及債務進行清償后,才能不斷接受遺贈的財產;若遺產資源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其無權接受遺贈。這里的清償能力一般發生在文化遺產保護繼承中國開始前,用被繼承人的遺產可以優先清償稅款和債務。受遺贈人本身就是始終認為沒有及時清償的義務,但是根據目前我國國家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有權附義務將個人信息財產贈送給他人,受遺贈人需履行所附的義務,才能發展取得遺贈的財產。可見在責任公司承擔問題上,遺囑繼承和遺贈是顯著影響不同的。
此外,在實踐中,許多遺囑繼承和遺贈爭議主要集中在死者遺囑的效力問題上。即對死者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寫作能力以及證人的數量和身份關系的異議等。 因此,有關各方應關注遺囑制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保存和記錄相關證據。 特別是被繼承人訂立處分其財產的遺囑時,應當及時進行公證,以保證遺囑的效力,實現遺囑。遺囑繼承與遺贈作為研究兩種方式完全滿足不同的法律問題行為,雖然都是以當事人的意思可以表示為基礎,但所適用的情形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國法律責任主體在選擇適用遺產資源分配管理形式時需明辨其中的區別,依法謹慎使用。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申辦遺贈公證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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