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女子被父母強迫回到家鄉結婚,結婚收入的30萬彩禮將用來為他們的兄弟買房子。據該女子說,她的父母對她有強烈的控制欲,她以前被迫做整形手術。現在她的家人強迫她安排相親,因為她害怕被父母強行帶走,所以她去了長沙岳麓區西湖派出所尋求幫助。
深圳華僑城婚姻律師說女子被父母逼婚換30萬彩禮給弟弟買房" src="/uploads/litimg/IMG_9289.jpg" title="深圳華僑城婚姻律師說女子被父母逼婚換30萬彩禮給弟弟買房" />
《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安排、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取得財產。女孩的說法屬實的,父母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所謂婚姻自由,就是保證個人在婚姻中獨立決定選擇配偶,而不是被動決定,包括是否結婚、何時結婚、嫁給誰等。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結婚,任何一方不得強迫或干涉他人或任何第三方。強迫對方結婚的,強迫一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也可以承擔刑事責任。這說明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都是不可能的,即使作為父母,也是原則問題,家長要有清醒的認識。
在隨后的溝通中,女性父母反復表示,他們沒有賣女兒的想法,為女兒安排了整容和相親。報告中沒有透露更多關于父母賣女兒換錢給弟弟買房的細節,但他們對女兒的良好思維模式確實對女孩造成了心理創傷,這根本不是為了她好。過于沉重的愛最終會成為負擔。最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退一步,問題暫時解決。
干涉子女婚姻或默認這種行為的合理存在實際上是一種傳統的壞習慣。其存在的深度和廣度不容低估。很難簡單地使用一刀切的法律手段。只有通過長期的教育和指導手段,才能不斷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只要這些舊觀念還存在一天,婚姻自由與它的碰撞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手段并非無用。其作用是制裁嚴重違反婚姻干涉的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深圳華僑城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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