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江蘇某市人民法院因強奸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深圳專業離婚律師為你分析這個案例。
自2016年以來,他的妻子潘多次因家庭暴力、長期分居、毆打和騷擾母親而起訴離婚5次,但人民法院以夫妻關系沒有破裂為由決定不離婚。
雖然當時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只明確規定了重婚、婚外同居、虐待和遺棄、壞習慣、分居兩年等原因可以直接判決離婚,但乍一看,確實可以判決不允許離婚。然而,法院在審理婚姻案件時,應更加關注案件的社會效果。畢竟,中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法律不能一一列出社會上的所有狀態。在審理婚姻案件時,法院應更多地考慮夫妻一方的行為是否對夫妻關系產生重大影響。
就本案而言,從普通正常人的標準來看,強奸婆婆必然會對夫妻地對夫妻關系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加上潘離家和原告分居,多次起訴離婚,堅定地解釋了離婚,足以確定被告的行為導致夫妻關系破裂,但仍被人民法院判決不離婚。
雙方是父母安排的婚姻,情感基礎較差。婚后,由于雙方的性格不和諧,他們沒有建立真正的夫妻關系。被告脾氣暴躁,多次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關系惡化。此外,被告還在2014年7月30日強奸了原告的母親,并被人民法院判刑。被告的行為也導致了夫妻關系的完全破裂。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均未獲準。自2016年離家出走以來,原告已分居三年多。現在原告認為夫妻關系已經完全破裂,不可能和解,所以他被起訴了法院。
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持應以情感為基礎。通過對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姻關系、離婚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現狀進行綜合分析,確認被告在一起生活多年,有兩個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情感基礎。原告建議被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雙方關系破裂,近年來繼續騷擾和毆打原告及其母親的主張。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識別能力、被告家庭目前的生活狀況等因素,法院認為雙方的離婚條件尚未實現。希望原告從維護家庭和諧開始,積極履行照顧丈夫和撫養孩子的義務。綜上所述,不支持原告離婚的請求。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潘和被告徐不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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